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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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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登記結婚隱瞞真實姓名 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46
婚姻糾紛律師
案情
原告李某(女)與被告劉某1993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5年雙方登記結婚。登記時劉某使用其弟劉某某的名字與李某進行登記,故結婚證上的名字為李某和劉某某,但照片仍是李某和劉某,1999年生子劉x。2004年2月,李某提起訴訟要求與劉某離婚,劉某亦同意離婚。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且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其它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系合法婚姻,按雙方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評析
本案的焦點為李金星與劉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如何認定和理解結婚證上原告的名字則成為認定本案婚姻性質的關鍵。
經查,劉西山登記時因自己的名字被其弟劉西德登記結婚時使用而向登記機關隱瞞了自己真實名字。但雙方自愿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形式要件,雙方亦不存在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亦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即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雖然劉某登記時實際使用其弟劉某某的名字,但名字只是一種代號,當時的劉某某三個字就是指劉某,應理解為登記時劉某的名字就叫劉某某,故雙方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合法婚姻。
審判實踐中,常見當事人起訴時使用的名字與結婚證上的名字不一至,法院經過審查,只要其它方面均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一般認為婚姻為有效婚姻。兩個名字均有效,其中一個為曾用名。本案區別在于原告有意識地使用別人的名字,向登記機關隱瞞了自己真實名字。作為登記機關審查不嚴,工作不細,結婚證有瑕疵,但并不因此即引起原、被告婚姻的當然無效。按雙方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是正確的。
現實生活中,冒名結婚常見于冒名者本人未達法定婚齡結婚或詐騙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實姓名與他人結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請登記結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字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諸多離婚案件中,結婚登記存在瑕疵的現象數見不鮮,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復雜多樣。
談到婚姻關系的效力,首先應解決“冒名”登記結婚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此種情形的處理意見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認為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銷。我國《婚姻法》雖然僅規定受脅迫登記結婚的,才可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因其他虛假登記而領取的結婚證,民政部門無權予以撤銷。但是,對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的情形,申請人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由法院來審查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強因行政機關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也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故本案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結婚登記。
第二種,認為婚姻無效。結合本案案情,雖然從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來看,民政部門進行了必要的形式審查,頒證程序也不存在違法情形。但因王某永冒用他人姓名,民政部門受王某永的欺騙而作出了婚姻登記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顯然具有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該行政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情形,應當確認為無效。
第三種,認為只要符合婚姻登記的實質要件,婚姻關系有效。此種觀點認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響婚姻的實質效力。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有冒名結婚的情形存在,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也不存在可撤銷情形。因此,雙方當事人的婚姻應當有效,雙方當事人如要解除婚姻關系只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綜上,結合司法實踐以及本案案情,第一種處理意見不僅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也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效解決了因“冒名”登記結婚后所遺留的問題,諸如被“冒名”者的戶籍、婚姻登記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