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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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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姻登記瑕疵糾紛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4 點擊數:51
婚姻律師
【案情】
王某是職場上的白骨精骨干精英“白領”,如今已是32歲仍然單身一人,她準備先買好房子,再把自己嫁出去,這不,攢夠首付準備在這個一線城市貸款買房。因銀行貸款需要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于是,王某趁著春節回家去民政局開一張未婚證明。另她意想不到的是,民政局工作人員出具給她的是已婚的婚姻狀況證明,王某與易某在2004年與配偶一欄赫然寫著易某。王某對此非常不解,易某這個人是誰都不知道,自己怎么會與他登記結婚了呢,是民政局登記錯誤還是另有原因?揣著疑問她回家跟家里人說了這件事,這時王某媽媽看到易某這個名字想起來,自己的好友李某她兒子正是叫易某,李某曾向自己訴苦說兒媳婦李某還未到法定婚齡就已經懷孕,便向自己借女兒身份證進行登記,王某媽媽雖然覺得不妥,但礙于好友的懇求便答應了,當時也沒跟女兒說。王某頓時頭就大了,馬上找到易某兩口子,要求處理這件事。同時,易某家里此刻也是鬧的不可開交,因為易某的個人作風問題,李某一直鬧著要離婚。王某要求撤銷婚姻登記,但民政局表示,他們不具有直接進行變更登記的權力,要他們先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李某則由于登記的不是她本人的名字也無法跟易某協議離婚。無奈的王某只好來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登記無效,李某也一紙訴狀向民事庭起訴離婚。
某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如下處理,告知王某撤回起訴,在審理李某與易某的離婚訴訟中撤銷王某與易某的婚姻登記,查明李某與易某尚有感情,判決不準離婚。
【分歧】
本案存在兩個問題,首先,王某與易某的婚姻應如何認定,她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李某借用他人身份證與易強登記結婚,她與易某的婚姻關系又應如何認定,她又該怎么提起自己的離婚訴訟請求。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與易某的婚姻已經登記成立,只能通過起訴離婚。李某則不是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不具備起訴離婚的資格。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與易某的婚姻無成立,李某與易某才是婚姻關系的當事人,王某應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婚姻登記,而李某欲與易某離婚則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離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方當事人借用他人的身份證與登記結婚,但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在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以婚姻糾紛來處理。此案中簡單的“婚姻雙方”變“婚姻三方”,起因于當事人未滿法定年齡而借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登記的登記瑕疵。
婚姻登記瑕疵,主要是在婚姻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瑕疵,使用虛假姓名登記或姓名錯誤的情況比較普遍,一是冒用或借用他人姓名或身份結婚;二是互相交換使用身份證件結婚;三是虛構姓名;四是姓名登記錯誤。上述案件中是借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登記,屬于婚姻登記瑕疵。
婚姻登記瑕疵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借用身份證登記的一方李某,婚姻登記的另一方易某,以及被借用身份證登記的一方王某,李某使用王某身份證進行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有結婚的實際行為,而王某與易某之間既沒有結婚合意,也沒有結婚的實際行為,更沒有共同生活,因而,筆者認為,應認定李某與易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有效,王某與易某之間的婚姻關系不成立,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對李某與易某之間婚姻關系的認定及處理
1、李某與易某之間的婚姻關系在未達到法定年齡這個無效事由消失后,婚姻有效
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一是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二是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條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親結婚,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當認定婚姻有效,按離婚處理。”即,當事人結婚時未滿法定婚齡結婚是無效的,而當年齡達到法定婚齡后,無效事由消失,不應再認定該段婚姻無效。
2、婚姻登記的瑕疵不影響甲乙之間婚姻關系的有效性
根據給民政部的函復(法研[2002]81號):2002年民政部辦公廳就安徽省民政廳關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登記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時調查發現,失蹤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均系偽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應如何處理的答復是:這樣的婚姻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離婚處理。因而,結婚證的瑕疵不影響雙方的婚姻關系的存在。
3、婚姻登記的性質
民政部門沒有進行實質審查和實質判斷的職能,其登記行為多是一種形式審查,無法達到實質審查的程度,無法得知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真實,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民政部門也沒有義務去調查證件的真假。
4、婚姻實際行為的實施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結合。它應涵蓋以下三層含義: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李某與易某具有共同生活的合意,借用他人身份證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撫育兒女,實際上實施了婚姻行為。因而,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無論借用了誰的名義登記結婚,只要其婚姻行為是由其本人行使,行為人就必須在法律上承擔實施該行為后的法律后果。
綜上,在婚姻關系中,即使婚姻登記行為程序違法或者婚姻登記行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符合結婚或者離婚的實質要件的,不應以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記行為有瑕疵為由撤銷婚姻登記行為。這是由婚姻關系的身份屬性及婚姻登記行為的性質決定的。
李某使用他人身份證結婚的原因是未到法定婚齡,按照婚姻法規定,本屬無效婚姻。但李某在起訴離婚時已經到達法定婚齡,其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有效的婚姻。對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應按離婚處理,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二、對于王某與易某之間婚姻關系的認定及處理
1、王某與易某之間的婚姻屬于錯誤登記的婚姻,與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同,不能直接主張婚姻無效或可撤銷
我國新《婚姻法》中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同時,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見,在我國現行法上,婚姻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不能作擴大解釋,因而甲丙之間的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
2、王某并未實施實際的婚姻行為,其與易某的婚姻不應成立
王某與易某沒有要共同生活的合意,也沒有共同生活的行為,更沒有可能向外公示夫妻身份,因而,王某與易某的婚姻是不成立的。
3、出于對王某的保護,也不應認定其與易某的婚姻有效
假如否定李某與易某的婚姻關系,肯定李某提供的結婚證所記載的王某與易某的婚姻關系,讓既沒有婚姻意思表示,也沒有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王某承擔該婚姻帶來的后果,讓一個未曾談過戀愛的王某去承受“離婚”并“再婚”的法律后果,這于情于理不合,也于法相悖。
綜上,王某與易某之間既沒有結婚合意,也沒有結婚的實際行為,更沒有共同生活,其婚姻根本不成立,而不是無效。而又由于登記存在瑕疵,王某成為了登記婚姻中的一方當事人,其起訴的目的就是為了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行政訴訟審查的對象是婚姻登記行為,行政訴訟對婚姻登記的合法性審查和判斷。因此王某可以以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但因此時李某起訴離婚,在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可以順帶解決錯誤登記行為,我院為了減少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處理了兩個當事人所希望達到的訴訟目的。
三、民政局不予處理是否正確
我國1994年2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但是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對此條已經進行了刪除,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已經沒有法律依據,即無權進行處理。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極為重要和嚴肅的社會關系,經過法定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受到法律保護,未經過法定正當程序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因而,民政局不予處理時正確的。
本案中,王某是婚姻登記的一方,但并不是真正婚姻關系的一方,其起訴所希望達到的是在法律上恢復其單身的身份,消除婚姻登記,防止“初婚”變“再婚”,并不是要處理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債務等實體問題。而李某起訴希望達到解除一段結婚關系,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目的。訴訟內容是婚姻關系中的實質內容,因而僅靠行政訴訟是難以解決的,應提起離婚糾紛。
在新年前后因婚姻登記錯誤來提起訴訟的不在少數,有如王某一般自愿或者不自愿的成為了婚姻登記的一方要求恢復未婚身份的,有如李某一般借用他人身份進行登記了,現在來起訴離婚的。無論是哪一種,都反映了我們在最初的婚姻登記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給現在的生活帶來的各種不便。對于婚姻登記,應重在管理,重在預防,重在把好婚姻登記關,而不應當重在事后懲罰。就民政局而言應更加慎重地把好婚姻登記一關;于法制部門而言,要更廣泛的宣傳法律基礎知識,給全民普法,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和法制觀念;就個人而言,應該提高個人法律素養,更加知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