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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31 點擊數:17
繼承律師
法定繼承,指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的遺產。法定繼承起源于羅馬法,其產生早于遺囑繼承,由于它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繼承,所以又稱呼它是無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是根據死者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而繼承遺產的法律制度,它和法定繼承最大的區別就是它能直接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是當事人意志的合法行使。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作為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他們之間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種對立統一的關系。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只有在沒有遺囑繼承或者遺囑未涉及的情況下,才適合法定繼承。同時,遺囑繼承也受到法定繼承的限制,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遺囑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既可以是第一順序的,也可以是第二順序的,但超出這個范圍的,就不能說是遺囑繼承。因為法定繼承是分不同順序的,在第一順序人存在的情況下,第二順序人不得繼承,這對保護第二順序人的利益不利,而遺囑繼承正好能解決這一點,它不受繼承人順序的限制。其次,法律對立遺囑也規定了一些限制,以防止遺囑的濫用而損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繼承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我國《繼承法》對這兩種繼承的規定有時過于籠統,體現了該《繼承法》的“宜粗不宜細”的特點。比如說,當一個人通過遺囑繼承了他人的遺產,它是否還有權繼承遺囑沒有涉及到的財產呢?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有人認為,對于遺囑繼承沒有涉及到的遺產,或者遺囑無效部分的遺產,遺囑繼承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有人認為,遺囑繼承人既然通過遺囑繼承了他人的遺產,對未涉及部分就不享有繼承權,這也符合立遺囑人的意思,因為他如果愿意遺囑繼承人對其他財產也享有繼承權,何不一道通過遺囑形式給繼承人?可見,立遺囑人并不希望遺囑繼承人對其他財產也享有繼承權。筆者認為,在法律未禁止遺囑繼承人可以對非遺囑財產進行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不能剝奪遺囑繼承人對相關財產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