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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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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遺囑會導致繼承權喪失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59
婚姻繼承律師
一、案情
楊某有一子一女,其女叫楊某蘭,其子叫楊某光,楊某蘭在外地居住,楊某光在北京居住。老人平時身體健康,一直獨居。2012年12月5日,楊某因腦出血突然死亡,因其獨居,直至兩天后才被鄰居發現,鄰居通知其子女給老人處理后事。楊某蘭從外地趕到北京與其弟共同處理了父親的喪事。她在整理父親的遺物時,無意發現父親的親筆遺囑,表明兒子繼承其居住的房產,女兒繼承其銀行的存款。由于房產的價值大于銀行存款的數額,楊某蘭偷改了父親的遺囑,為自己增加了房產的繼承份額。在分割遺產時,楊某光之妻發現遺囑有篡改跡象,隨即向當地居委會和派出所報告了情況,楊某蘭非常害怕,在派出所承認了自己篡改遺囑的事實。楊某光和其妻認為:楊某蘭偷改遺囑,無權繼承其父銀行的存款,遺產應由楊某光單獨繼承。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楊某蘭被迫應訴,按照筆者的意見進行了答辯,答辯意見主要圍繞雖然自己偷改了遺囑,但情節不嚴重,應享有繼承權。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按照楊某生前所立遺囑處分了楊某的財產,楊某蘭享有繼承權,繼承了楊某在銀行的存款。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三、評析
本案雖然勝訴,但是楊某蘭與同胞弟弟經過此案,雙方視同陌路,斷絕了姐弟情誼。人生活在社會中,總要與他人和社會發生關系。處理各種關系必須遵從一定的規則, ;否則,個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會就失去運行之規。本案中,楊某蘭一念之差,不但惹上了官司,而且失去了親情,希望此類事情不再發生。
繼承權的喪失,是指繼承人依法失去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上述四項內容,就是喪失繼承權屬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實質性條件。
四、篡改遺囑是否喪失繼承權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繼承權,但是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因,繼承人也可能喪失其繼承權。其中,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第四款就明確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作假遺囑。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銷毀遺囑,是指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完全破壞、毀滅。根據以上法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了遺囑,但情節并不嚴重,不一定喪失繼承權,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喪失繼承權。如何認定情節是否嚴重呢?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指出:“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