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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為遺產騙公證 繼承人喪失繼承的情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7 點擊數:16
繼承遺產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但是南京六旬老人為了獨自繼承遺產,竟然隱瞞祖母在世的真行,騙取公證,而對于這種情形其會否因此喪失繼承權?
幾年前,市民王先生的老父親去世,王先生作為子女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當時王先生已經快60歲了,父親去世時年近80,王先生是家中獨子。
在辦理公證的時候,公證員要求王先生出具具有相關繼承權的祖父祖母的死亡證明手續。結果當時王先生表示,我都60歲了,我父親年近80了,我的爺爺奶奶早不在了。王先生還說,如果老人現在活著都得100多,你覺得還可能啊?公證員在無法核實老人的相關情況下,沒架住王先生軟磨硬泡,最終在沒有提供其祖父祖母死亡證明的情況下,按常理推斷給他開具了遺產繼承公證書,王先生順利繼承了父母留下的房子。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去年王先生意外車禍去世,由于生前借債,王先生把父母的這套房屋抵押給了債主。債主找到王先生家人,要求變賣房產抵債。本來,這樣的要求也沒有什么問題,但在房產面臨被變賣前,王先生的祖母突然現身,找到南京公證處要求分割房產。老人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證明,確實是王先生祖母,當時老人已經年近一百。作為遺產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和子女,享受同樣的繼承權。不管當初王先生家里是否達成一致,老人的存在被隱瞞,她的繼承權確實受到了影響。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對于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我國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雖然該老人的行為并不足以使其喪失繼承權,但是其行為確實對他人繼承權造成了相應的侵害。同時,關于繼承人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情形,大家也有必要了解一下。
沈輝律師介紹,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同時,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在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之間,其繼承權是平等的;對他人繼承權的侵犯是一種不法,也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對生者的挑釁,更是對死者的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