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要】
陳某于二○○○年去世,死亡后遺留有與丈夫劉某共有的房屋一套,陳某共有子女二人,分別為女兒劉1、兒子劉2,劉1生有一女何甲。陳某的母親陳母尚健在,陳某的父親陳父于二○○六去世,陳父共有子女三人,分別為長女陳某、次女陳2、兒子陳3。陳某、陳父生前均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遺囑?,F各繼承人向本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并問劉1的女兒何甲能否繼承遺產。
【問題提出】
綜觀本案,繼承關系復雜、多樣,所涉人員眾多。經分析,本案涉及三種繼承關系: 1、普通法定繼承關系。陳某去世,即在其丈夫劉某、女兒劉1、兒子劉2、及母親陳母、父親陳父之間發生法定繼承關系;2、轉繼承關系。陳父于陳某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由此產生了第二個繼承法律關系;3、代位繼承關系。因陳某先于父親陳父死亡,則其晚輩直系血親取得代位繼承權。要正確處理本案,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證書,本人認為必須明確幾個問題,
一、代位繼承中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有兩代以上的,是否可以不按輩份先后,共同參與代位繼承,即劉1的女兒何甲是否可以與劉1、劉2一起成為代位繼承人?
二、轉繼承中“合法繼承人”有哪些?陳某的子女是否可以對母親的遺產進行兩次繼承?
三、對該案應出具幾份公證書才妥當?
【問題分析】
一、要理清上述關于轉繼承及代位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清楚何為代位繼承?何為轉繼承?兩者之間又有何區別?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就是我國的代位繼承制度。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其父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第四款:“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規定,被代位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生子女、養子女及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及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均享有代位繼承權;且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設立代位繼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生活和經濟利益。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取得遺產前死亡或宣告死亡,由他的法定繼承人實際接受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然而往往由于某種客觀原因致使繼承人尚未分得遺產就已死亡,那么他應得的財產就轉移到另一個繼承關系中。若他生前未留遺囑而又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撫養協議的,就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來繼承他應得的遺產。關于轉繼承我國繼承法中并無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均予承認。
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在取得遺產前死亡而發生的繼承關系,而轉繼承和代位繼承又有著明顯的區別: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中,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中,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2)繼承人范圍不同。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成為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3)適用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適用于法定繼承,也可以適用于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則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法定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能夠成為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即法律賦予哪些人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因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不可任意變更的性質,所以,在繼承立法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上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其主要依據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既存的血緣關系。血緣關系是基于婚姻關系建立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如父母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都基于血緣聯系而產生關系。血緣關系有三種情況:其一,全血緣關系,親生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其二,半血緣關系,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其三,擬制血緣關系,原本沒有自然血緣聯系的人之間因法律擬制的關系,如養父母子女之間、養兄弟姐妹之間,或父母再婚而形成繼父母子女之間、繼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有較近血緣聯系的人之間大部分都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相互依存,當其中一人或數人死亡時,允許其他生存的親屬繼承死者的遺產,這將有助于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國家婚姻和家庭的關系,也將有助于發揮遺產在家庭職能實現過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