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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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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財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8 點擊數:21
房產婚前婚后的區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在對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還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現實價值分配原則:
對財產的分割,以不損害其原有價值的方法,有利于生產、便利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對可分的財產按數量進行分割,如糧食、現金。對不可分的財產或分割后會損害其價值的,如一臺電視機、一臺電冰箱,則綜合財產現價值,按價值分割。對價值有異議的,雙方可以競買,都不愿意要的可以變賣,分割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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