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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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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后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可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22 點擊數:10
案情
2002年底,張某貸款購置一套商品房,總價40萬元,其中個人首付20萬元,貸款20萬元。張某于婚前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張某與其妻劉某共同還貸10萬元。現劉某起訴離婚,劉某認為現房屋已升值為100萬元。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張某首付20萬元所形成的投資收益。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投資所得的收益,屬于雙方共同所有。于是要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80萬元的一半,即40萬元。
裁 決
經評估,上述房產的評估價值確為100萬元。法院認為,婚后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可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遂判決張某給付劉某12.5萬元。
評 析
評析此案,首先需明確房屋的物權歸誰所有。依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房屋只能歸張某所有。既然如此,我們只能討論如何以貨幣的形式在夫妻之間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非常值得評析的是妻子劉某關于房屋增值部分系張某投資所得的觀點是否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確實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歸夫妻雙方共有。但需強調的是,該解釋規定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歸雙方共有。并沒有規定在婚前一方投資,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也歸雙方共有。再者,把為個人結婚而買房的行為定義為投資行為也是無需討論的錯誤。
筆者認為,法院之所以判決給付劉某12.5萬元,很可能是基于如下邏輯:雙方共同還貸的10萬元,占房屋購買價格40萬元的四分之一,房屋升值后,這四分之一變成了25萬元,這25萬元一人一半,即12.5萬元。
這里我們至少遇到了兩個問題:1.為何婚后共同還貸形成的增值部分歸雙方共有?2.為何尚未還貸形成的增值部分不能歸雙方共有?關于為何夫妻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應歸夫妻雙方共有,筆者曾在《共同還貸 增值部分共有》一文中有過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筆者認為,尚未還貸形成的增值部分不能歸夫妻雙方共有。理由如下:1.尚未還貸形成的增值部分是不確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認,房屋有降價的可能。如果在漫漫還貸期間,房價一落千丈,那還貸人能否反過來要求對方返還部分款項呢?顯然不能。既然那時不能要求返還,所以此時也不能要求分割。2.尚未還貸部分形成的增值是有可能得不到的。因為貸款還清之前,貸款銀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如還貸人無力還貸,銀行將行使抵押權。一旦如此,房屋增值部分將不復存在。3.離婚后,一方需繼續還貸,方能保住增值利益。另一方將不再參與還貸。若此種情況下,雙方均分增值利益,顯然有悖公平原則。由此可見,尚未還貸形成的增值部分應歸繼續還貸的一方所有。
現實生活中一個個鮮活的案例,一次次挑戰法律人的智慧。只要我們緊緊依靠公平原則就沒有破解不了的難題。當然我們也更期待著相關司法解釋盡快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