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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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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后財產分割的案例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14
【基本案情】
劉某某與陳某某1994年5月登記結婚,陳某某入贅劉某某家。1995年生育一子陳某偉。婚初夫妻關系尚好,后由于陳某某對家庭缺乏關心,個人生活作風不夠嚴肅致使夫妻關系逐漸惡化。2000年8月,陳、劉夫婦出資19.6萬元購進客運大客車一輛,掛靠在某汽車客運服務公司名下經營。2001年10月,該車被陳某某擅自轉讓給楊某某,陳某某從楊某某處收取現金人民幣9.5萬元,并獲取楊某某舊大客車一輛。劉、陳二人于1998年6月還共同出資4.3萬元向他人購置坐落在劉某某所在村的房屋一套,由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經評估現價為5.5萬元。雙方其他共同財產有手機一部、洗衣機一臺、自行車兩輛等。雙方于2001年10月22日簽署了夫妻共同債務清單,確定共同債務金額為10.55萬元。嗣后,劉、陳二人共同歸還借款1.6萬元。加上陳某某所欠掛靠單位的上交款14767.26元已由楊某某代交,合計共同債務為104267.24元。
2001年11月,陳某某起訴要求離婚,后于2002年2月撤訴。但夫妻關系未得到真正改善。為此,劉某某于2002年10月起訴要求離婚。
原告劉某某訴稱:由于被告陳某某的不軌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訴請與被告離婚。雙方婚后共同購置的住房歸原告所有;共同購置的大客車被陳某某擅自轉讓,轉讓款應依法分割,由此引起的損失陳某某負主要責任;由陳某某承擔雙方公共債務;孩子歸原告直接撫養,陳某某每月付給500元撫育費。
被告陳某某辨稱:夫妻婚后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逐漸升級導致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對共同財產及債務應依法處理。孩子是男孩,應隨父親生活。
【法律分析】
本案中,劉某某與陳某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都同意離婚,應予準許。
婚生之子陳某偉隨母親劉某某生活為宜,父親陳某某應給付撫育費。孩子由誰直接撫養應考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本案中的父親陳某某生活作風不嚴肅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顯然不利,而且孩子長期和劉某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其生活、學習根基在劉某某處,現在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為此,人民法院將孩子判歸由劉某某直接撫養,陳某某每月給付撫育費250元。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本案中的劉某某與陳某某沒有約定,應按照法定財產制的規定來處理。《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劉某某與陳某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有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達不成協議,則由人民法院判決解決,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照顧無過錯一方,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等原則進行判決。本案中,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陳某某的不軌行為,他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方。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陳某某擅自將價值19.6萬元的大客車轉讓后得一輛舊大客車及現金9.5萬元,其行為顯然貶損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陳某某未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應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楊某某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故該損失應由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陳某某承擔。此外,考慮到孩子歸劉某某直接撫養,從有利于孩子生活穩定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共同購置的住房歸劉某某所有,洗衣機一臺及自行車一輛歸劉某某;大客車一輛歸陳某某,手機一部及自行車一輛歸陳某某所有。
劉、陳所欠債務104267.24元由劉、陳各自清償一半。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5條的規定,債權人楊某某對此判決雖然沒有申請執行的權利,但楊某某仍有權向劉、陳雙方主張債權,劉、陳夫婦仍是楊某某的連帶債務人,只不過在劉、陳內部要按照法院判決的份額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