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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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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證據之一——電子郵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9
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律依據源于《合同法》第11條的相關規定,但首次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的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8848網上買賣案,在國內第一次將經過公證取得的電子郵件作為定案依據。
由于電子郵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密碼,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臺聯網的計算機在該用戶名所對應的電子信箱上收發、刪除電子郵件,因此,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往往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于收到的電子郵件,一般人無法直接修改其內容,因為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如果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件人、收發件人的網址、收發件時間等詳細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結合其他補強證據認定。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想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打開及打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法院?;驅⑤d有電子由軟盤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雙方在場打開郵件并打印內容。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審判實踐,公安部門對郵件的源文件是否經過修改也可以進行鑒定。
電子郵件經公證后,雖然證明效力較高,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很大,但由此引發的另一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思考,即公證處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
目前,該案還在審理之中。許多公證事項,越來越多地牽扯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隱私,而關于隱私公證也一直存有爭議?!睹裢ㄒ庖姟返?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行為?!蛾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上述規定并未將隱私權與隱私分開,認為只要侵犯了隱私,就有權提起侵權訴訟。而在《侵權責任法》第2條明確規定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益受到保護。
若對當事人自身的隱私信息進行公證,公證機構可以為其辦理公證,但需保守秘密;但若當事人的申請涉及利害關系人的隱私,公證處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則存有爭論。一種觀點認為,公證人員的保全行為不具備違法性,不存在過錯。另一方面,公證機構的保全行為與利害關系人的損害后果私都應受到保護。如同本案中的第三人,其通過綁定原告郵箱的方式,刺探原告的隱私,公證處的工作人員未盡審查義務,便進人郵箱查看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在筆者看來,在原告不知道的情況下,第三者以綁定的方式知悉原告與小三的隱私,此處主要涉及的是配偶的“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問題,而公證處的公證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隱私權,主要應從侵權的四要件構成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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