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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子女撫養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08 點擊數:15
導讀:父母離婚之后,對于子女來說這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破裂,同時也是自己在往后成長的日子里與父母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再是單純的血緣關系,而是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那么,離婚后子女撫養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
離婚案件中,大家最關注的子女撫養問題除了子女歸誰撫養外,還有子女的撫養費如何給付的問題。下面,找法小編就這些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司法實踐作一歸納。
一、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后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同的關系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
這血緣是改變不了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解除父母間的夫妻關系,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父母離婚以后,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父母離婚前后也不會變化,是一致的。
2、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不會因為養父母的離婚而消滅。《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養子女在養父母離婚后,仍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改變,除非有變更收養關系的事實存在。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在繼父母離婚后,相對前兩種比較復雜。
首先,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未形成撫養關系的,則在繼父母離婚以后關系消滅;
其次,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可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2、于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他們的關系不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3、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二、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歸屬
在父母離婚以后,子女隨何方生活,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利益,在離婚案件中,最容易引發當事人雙方的爭執。在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上應該從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的角度出發,找到最有利的解決方法。
(一)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的確定
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2、父母未達成協議的處理
(1)子女不滿兩周歲的處理。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處理。
對兩周歲以上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處理。
對未成年子女滿十周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于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
子女撫養關系確定后,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變更撫養歸屬的,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系;協議不成的,一般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
一般情況下,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支持: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
③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費給付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子女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還要參考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并不上純粹地依照工資收入比例來認定數額。
2、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按月給付主要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養費比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給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及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是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當然,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式,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給付撫養費,如按年、季度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等。
3、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超出十八周歲的,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例外情況下,父母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如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4、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子女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①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③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如果離婚后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對方收入增加較多的情況下,撫養孩子一方追加撫養費的要求,在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情況下,一般是不會支持的。
四、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權保障
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被剝奪,這是基于親屬權而產生的,不能錯誤的認為子女歸誰撫養就是歸誰所有。同時,也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為了發泄對對方的私憤,而以不要對方的撫養費或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為由,不準對方與子女聯系,拒絕對方探望子女。還有,也不得因對方支付撫養費不到位而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1、探視權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視權,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探視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強行探望。
2、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愿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
我國《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現象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該從父母的探視權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撫養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探視權之訴。
知識總結:當前離婚訴訟中父母對子女撫養權之爭遠遠勝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爭奪,究其原因是當事人對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法律問題存在一些上認識的誤區,以至于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將子女撫養問題作為條件要挾對方,不利于此類糾紛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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