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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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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8 點擊數:8
婚姻律師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對婚姻關系的事先約定,俗稱訂婚。婚約在我國古代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現代各國對婚約大多采取不保護的態度,婚約的效力相當薄弱。但是由于傳統習慣的原因,婚約在很多地區還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婚約問題處理不好,常常會引發糾紛。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法律一直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
(一)婚約引發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國,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雙方只要是自愿訂婚,法律也不會進行干涉。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雙方完全自愿才能夠結婚。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護或者解除他們之間的“未婚配偶關系”,甚至是要求強制履行“結婚的義務”,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
(二)贈送的財產,酌情返還
對正常的因婚約引發的財產糾紛,一般的解決原則有以下幾點: (一)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予以返還;(二)對訂婚期間,當事人雙方一般性的經濟往來或者是贈送的價值不高的物品,受贈人可以不予返還。
(三)“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約糾紛中,有這樣一種情況:訂婚后,雙方經過很長時間后才解除婚約,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已過了適婚年齡。因此無過錯方提出青春補償費的要求。這種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于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四)騙取財物,將受法律制裁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談戀愛、訂婚的手段騙取當事人的財物。對此,一經發現,不但騙取的財物要返還受害者,對行為人也要給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法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