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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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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我國追究婚姻中“第三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存在的困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4 點擊數:8
以夫妻間的同居義務、貞操義務、忠實義務等為內容的配偶權被學界認定為婚姻關系的本質屬性。但我國《婚姻法》沒有對婚姻內部夫妻間基于配偶身份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關系加以明確規定。一是《婚姻法》對同居權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對貞操義務缺乏具體的和有強制性的規定。配偶權規定不完善,難以建立“第三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基礎。因此,我國在追究婚姻中“第三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存在的困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離婚損害賠償義務主體限于過錯配偶
修正后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制度,這是我國立法上的重大進步。但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僅僅規定受害配偶可以在離婚時向有過錯配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僅僅承認夫妻間內部侵權,沒有賦予受害配偶對“第三者”的請求權,然而現實生活中的情形大多相反,受害配偶往往愿意挽救婚姻原諒自己的配偶,而怨恨“第三者”,立法上的缺陷致使受害配偶真正的訴求無法得到實現。
(二)“第三者”概念模糊
“第三者”只是一種社會現象,其概念在法學界仍是眾說紛紜,法律對一個內涵和外延在客觀上都比較模糊的主體追究責任無能為力,因此要追究,必須對“第三者”在法律意義上的進行嚴格的界定和限制。
(三)受害人取證、舉證困難
一方面,“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涉及不正當男女關系,當事人出于為人所知的擔心,往往具有極高的隱蔽性,受害配偶方難以完成取證。目前,全國各地廣泛的民間“第三者”調查中心以借助隱形攝像機、跟蹤等方式收集證據,但通過這類方式收集的證據若侵犯他人隱私則為非法證據,且證人一般也不愿為婚外戀案件作證,特別是出庭作證。另一方面,主觀過錯是“第三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構成要件,受害配偶方難以證明“第三者”的主觀故意。
(四)多個“第三者”存在時難以劃分各人具體責任
現實生活中,“第三者”侵害婚姻關系存在各種復雜的情形,如有配偶者與“第三者”A、“第三者”B同時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導致夫妻感情惡化,如何劃分A與B之間的法律責任是難題,況且類似情形紛繁復雜,法律也難以做出詳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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