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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非婚生子女行使代位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2 點擊數:29
八旬老人去世,7名子女與已逝兒陳浩明后人因遺產繼承問題起爭執,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江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非婚生子女陳麗等3人代位繼承老人遺產的1/8份額。
老人去世留下遺產
老人劉蘭英于2014年3月8日死亡,其夫陳鑒銓先于劉蘭英10年死亡。劉蘭英夫妻生前共生育了9個子女,其中陳新已經死亡,生前未婚也無子女。陳浩明于2004年8月18日死亡,生前未婚,但有三名非婚生子女。老人生前沒有書面遺囑,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和20萬元存款。2014年3月,老人7名子女繼承老人生前的銀行存款、房產。
非婚生子女身份遭質疑
在繼承遺產的過程中,老人7個子女否認陳麗等3人是老人已逝兒陳浩明的女兒,認為陳浩明生前沒有結婚,也沒有和陳麗的母親王玉芹共同生育陳麗,并不是陳麗的親生父親,且公證書上王玉芹的身份資料和其提供的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的身份資料并不相符,涉嫌造假,陳紅(老人女兒)等7人也從未見過陳麗等3人,陳麗等3人也沒有提供和陳浩明有血緣關系的親子鑒定證據。
陳麗等三人認為,常住人口登記卡、社區開具的證明、蓬江區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以及與陳浩明共同生活時留下的照片,這些證據可以證實陳麗等3人是陳浩明的非婚生子女,陳浩明是陳麗等3人的法定監護人。
法院認定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
老人劉蘭英的兒子陳浩明于2004年8月死亡,老人于2014年3月死亡,陳浩明先于老人死亡。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的規定,他的遺產份額由其子女權代位繼承。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及《繼承法》第十條“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
江門中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載明陳麗與陳浩明系父女關系,江門市中心醫院、江西省修水縣第二人民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分別顯示其余兩人陳嘉寶、陳嘉琪的父親也是陳浩明。這些原始登記資料可以作為認定陳麗等3人與陳浩明之間身份關系的依據。
其次,根據蓬江公證處2000年8月30日出具的公證書等詳細資料顯示,證明陳麗是陳浩明的女兒,陳浩明是陳麗的監護人。
第三,從陳浩明生前與王玉芹、陳麗等的照片看,明顯屬于陳浩明生前的家庭生活照,也印證了陳浩明與陳麗等3人系父女關系,陳麗也詳細陳述了其與陳浩明生前在紛爭房屋居住生活情況以及同在該房居住的老人另外兩名子女的家庭情況,故陳麗曾長期在一起生活的可信度高,也印證了陳麗等3人與陳浩明系父女關系。
由于陳浩明已去世,不具備做親子鑒定的基礎與條件。最終,法院認定陳麗等3人與陳浩明系父女關系,陳麗等3人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劉蘭英遺產的1/8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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