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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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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從離婚案件看拆遷補償款的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14 點擊數:80
案情:原告高某與被告姜某結婚后,在姜某婚前房屋的庭院里建造98.44余平方米的磚混配房,因城市建設,該房屋所在村土地被征收,征收補償標準規定:磚混結構房屋補償標準為3690元/㎡,空置院落類型補償標準3090元/㎡。原告認為有關該配房的補償款因該配房系婚后雙方共同建造,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被告認為,該房系建在其宅基地之上,因此該房占用宅基地的補償款屬于被告,因此,該配房的補償款應在扣除該房占用的宅基地補償款后的余額平均分配,即:3690元×98.4﹣3090×98.4﹦59064元,二人平均分配59064元。法院判決支持了被告的主張,并作出判決。
難道該補償款的分割真如法院判決這般乘乘減減如此簡單?本人不以為然。
財產權利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其中原始取得中包括添附這種取得財產權的方式,所謂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勞動成果合在一起,形成一種新的財產①;而添附又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方式,其中附合是指所有人不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形物相結合,而社會交易上認為系一物者,其又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動產的附合,以及不動產的間的符合②。由此觀之,文涉案例中的配房系磚瓦石塊動產(原被共有)與被告擁有使用權的宅基地相符合而生之物,且系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關于附合在我的國的立法例,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中③,據附合規則,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而前述立法例則考慮了當事人的過錯以及不動產人的意愿來決定物權的歸屬。由此,本人認為,雖然姜某擁有宅基的使用權,在他與原告共同建造該配房后,動產的磚瓦附合于宅基之上,因非損壞不能分離,由此被告姜某取得該房的所有權,而該財產權的取得系婚后所得,該配房最終歸屬于原告共同共有,如此,該配房的補償款不考慮其他因素應均而分之。
如按法院支持的被告主張,該配房豈不成了無基之閣,扣除后的補償是補償的什么?是磚瓦的成本或是其他?該地的征收補償標準中是否有磚瓦的成本補償標準?如按此邏輯,是不是也可以如此演繹推理:姜某的宅基使用權系無償取自村集體,并自建房屋,現拆遷其無再用宅基之理,現村予以收回,其拆遷補償款應為扣除其房屋所占宅基地相應補償款后的余額?!顯然這樣的推理不能成立。
由是,看似簡簡單單實則迷霧重重,僅有撥霧才能見天日。只學加減不學法不是法官。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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