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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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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后房屋的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18
在離婚訴訟中,涉及的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就是房屋的處理,婚姻律師沈輝對該問題進行了分析。
1.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對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④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⑥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者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⑦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⑧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⑨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于上述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①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②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③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④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在具體處理時應當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如公房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則可隔開由雙方分別居住,或者經過協商將公房另行調換兩處面積較小的公房分別居住,或者將公房一方承租,而由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等。如果公房面積較小,不能隔開分室使用,則應根據有關原則經過調解判決由一方承租使用,并由承租方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的補償。
對于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另一方無權承租。根據《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果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積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者判決其暫時居住,但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暫住方應當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即其他必要的費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積不大不能分室居住,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負擔能力的,則應由承租房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2.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部分產權,是指職工以標準價格購買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權能,并且這種權能受到法定限制的產權。部分產權的權能包括:永久居住權、使用權、繼承權和有限處分權、收益權等。依照《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予以妥善處理。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如房屋面積較大能夠分室居住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令雙方分割使用,各取得分割所得房屋的“部分產權”。對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依照照顧直接撫養子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方、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將房屋“部分產權”分給一方,而由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對夫妻雙方均爭要房屋“部分產權”的,在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的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的條件下,人民法院亦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
3.夫妻共有的商品房。商品房屬于私人全部產權的房屋,其分割應按照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遵守分割夫妻財產的基本原則和各項規定。對于完全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另一方離婚后生活困難、無房居住,可以暫時居住2年,或者以其住房等個人財產給予困難方以適當的幫助。
4.父母為兒女購置房屋的出資。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兩種情形: ①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②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夫妻共有房屋的價值及歸屬有爭議的。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處理: 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