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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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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7 點擊數:19
一、案例
鄧某與華某戀愛3年了,在常興花園小區看好了房子,準備購房結婚,華某認為已到結婚過日子的時候,毫不猶豫地把自己多年的積蓄6萬元交給了鄧某買樓,根本沒向壞處考慮,更沒有找什么證明。于是2人共花了14萬元買下了樓房。2006年初,新房裝修好了,房產證書辦妥了,對房產證上產權人一項僅有“鄧某”二字,華某根本不介意,總感到一家人寫誰的名字不行啊!當年5月1日,二人終于攜手走進婚姻的殿堂。但此后不久,鄧某與一有夫之婦有染,有時徹夜不歸,華某無法原諒他,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鄧某返還其支付的購房款6萬元。鄧某則辯稱,那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財產,買房子的錢全是他支付的,房子的產權人也是他。最后,法院判決鄧某與華某離婚,同時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華某的訴訟請求。
二、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的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因此,華某要想讓鄧某返還購房房款6萬元,就必須舉證證明她有6萬元的婚前財產用作了購房。但她無法證明這一點,故敗訴是必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已為有效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鄧、華2人當初就各自的婚前財產白紙黑字地寫清楚,并經雙方簽名認可,再到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華某就不會因為舉證不能而敗訴。成都財產公證律師觀點:華某沒有財產公證意識,沒有預防婚姻破裂的措施,是導致他的訴訟失敗的最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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