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陳某(女)與李某(男)喜結連理,陳某是再婚,帶著一個2歲女兒王某嫁入李家。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小李。2014年,二人因家庭瑣事,多次爭執,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無法維持,對薄公堂。李某主張陳某返還彩禮8萬元,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撫養并給付孩子撫養費5萬元。一審判決陳某返還李某彩禮3萬元,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撫養。但未支持孩子的撫養費。
解答:河北郭律師認為:李某與王某是繼父女關系,這種關系必須以陳某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為前提。隨著陳某與李某的離婚,陳某與王某的繼父關系自然解除,兩人之間不存在撫養與被撫養關系。但小李是陳某和李某的婚生子,陳某和小李的撫養義務,不因陳某和李某的離婚而解除。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法律陳某仍然應對小李承擔撫養的義務。一審法院認為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共有兩個孩子,一人撫養一個孩子,因年齡相差無幾,孩子撫養費彼此不用給付。但是李某與王某的撫養關系已經不存在,李某根本不用承擔王某的撫養費,小李是陳某和李某的婚生子,陳某和小李的撫養義務,不因陳某和李某的離婚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綜上所述,陳某應給付小李撫養費,考慮到陳某還承擔著王某的撫養義務,可適當降低陳某的撫育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