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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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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收養關系解除24年 仍需盡贍養義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3
【基本情況】
1981年10月,原、被告之間因生活瑣事產生糾紛,原告與其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孟海燕之間的收養關系。法院受理后經調解,解除了原、被告之間的收養關系,當時被告孟海燕24歲。后原告與其夫再無其他子女。
2005年8月,原告以自己年歲已老,喪失了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需被告盡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給付其贍養費400元,并負擔醫藥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被告系原告與其夫收養之女,在被告成年后雖因雙方產生矛盾解除了收養關系,但解除收養前被告一直與原告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夫妻二人撫養至成年。現原告已年老體邁,喪失了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又無其他子女贍養,被告理應對原告老年的生活給予一定的扶助。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生活費的請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根據被告的實際收入情況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