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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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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拾得棄嬰歸屬問題如何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5
甲男乙女系夫妻關系,于1998年登記結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0年兒子夭折,甲乙悲痛欲絕。2003年3月,甲乙(均未滿30周歲)外出散步在村公路邊偶然拾一男性棄嬰,雙方遂協商抱回撫養,現男孩已過周歲,雙方未辦任何收養登記手續。2004年3月因夫妻不睦,甲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與乙離婚及分割共同財產,并要求撫養該男嬰。
該案在審理中,對于離婚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婚生女孩的撫養問題上,沒有太大的爭議,但對于該拾得的男嬰,應由哪一方撫養,產生了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收養登記辦法》明文規定了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收養登記的程序、收養的效力等內容。本案中,甲乙雙方違背法律規定,收養棄嬰,人民法院對此應不予保護。甲乙雙方圍繞棄嬰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不作處理,判決駁回原告該項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今社會倡導的是“人性化”理念,雖甲、乙雙方拾得男嬰撫養,未辦理一方無法辦理收養手續,但從保護人權、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出發,應判決該男孩暫由一方撫養,待其生父母出現后,再轉移其監護權,同時,向民政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由社會福利機構按棄嬰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因甲、乙雙方不符合收養條件,人民法院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對棄嬰的歸屬予以判決。法律不保護違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該案應先處理其他訴爭,在棄嬰的處理上應暫時中止審理,告知甲乙雙方申請親子鑒定,以證明與該男嬰無血親關系并完善相關手續,把該男嬰送往社會福利機構,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福利機構發出公告查找生父母,公告期滿后,可作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處理。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妒震B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上述條件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該條立法精神在于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維護社會穩定。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應當保護合法的權益,對違法民事行為應當不予保護。因此,本案應首先處理該棄嬰外的訴爭,對于該棄嬰的歸屬,不能判決由任何一方撫養,否則將會以生效判決掩蓋違法收養這一事實。穩妥的處理辦法還是其他訴爭處理完畢后告知雙方提供與該棄嬰無血緣關系的鑒定書、拾得棄嬰的證明材料及甲乙雙方的身份證明等等材料,把該男嬰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社會福利機構可發出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其生父母或監護人未認領的,可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由該社會福利機關作為送養人,由具備收養條件的人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