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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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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才知道女兒非親生,可以變更撫養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2 點擊數:22
【基本案情】
1997年黃某與陳某登記結婚。1998年3月女兒晶晶出生。兩人相繼下海經商,事業順利的同時,感情卻嚴重失和。2001年6月兩人協議離婚。黃某表示愿意撫養,陳某同意。雙方協議:晶晶歸黃某撫養,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至女兒獨立生活為止。
2005年5月,黃某帶女兒一起參加朋友聚會,一位朋友開玩笑說:你女兒長得一點都不像你。回家后趁著女兒熟睡,黃某仔細觀察女兒,覺得晶晶長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產生懷疑。第二天便帶女兒去做親子鑒定,結果證明晶晶確實非己所生,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黃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女兒晶晶非自己所生為由,要求變更晶晶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黃某提交的親子鑒定證實晶晶與黃某沒有血緣關系,從法律的角度,沒有血緣關系,也沒有過錯擬制血親關系,那么黃某不承擔撫養晶晶的義務,因此,法院判決變更晶晶的撫養權,并且承擔相應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本案的焦點在于,黃某能否以女兒晶晶非自己所生為由,要求變更晶晶的撫養權?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沈輝認為,法院應該同意黃某的訴訟請求,將晶晶的撫養權變更歸陳某所有。
黃某與晶晶之間既沒有自然的血親關系,也沒有法定的擬制血親關系,黃某也就沒有義務再撫養晶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應該同意黃某的訴訟請求,將晶晶的撫養權變更歸陳某所有。
同時在這起撫養權變更案件中,原告黃某是受害者,當其知道與其共同生活且撫養7年的女兒并非自己親生時,所受的精神打擊與摧殘是無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關系的的錯位,主要是由被告陳某造成的,若黃某據此提出賠償請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陳某應承擔相應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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