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母親獲撫養權“棄子”四年 父親起訴索撫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4 點擊數:67
近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變更小孩撫養權糾紛案件。
【案情再現】
案件的起因還得從2010年講起。2010年,李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晏某離婚,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一、夫妻雙方自愿離婚;二、夫妻共同財產維持現狀;三、婚生小孩晏小某(三歲,化名)由李某撫養至成年。然而,雙方在接到調解書后,晏某便南下廣東打工,一去就四年,李某也離開了原來的婆家,再無回來。對于上述兒媳離婚的事實,晏某的母親游某卻并不知情,她只知兒媳當年鬧了離婚,至于是否離成一概不知,孫子晏小某也一直由其撫養至今。
2015年1月3日,晏某在外打工回來,得知前妻李某已改嫁他人,小孩晏小某卻一直由其母撫養至今,而李某對此卻不聞不問。晏某越想越火,便一紙將前妻李某訴至法庭,要求法院變更小孩的撫養權,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小孩晏小某的撫養費。
庭審上,原告晏某訴稱:2010年,自己與被告離婚時,小孩撫養權雖然協議給了被告,但被告李某自離婚始,就一直未對小孩進行撫養與照顧,都是我母親一直虛心照顧這小孩,如今小孩只知道有奶奶,不知道有媽媽,被告也已改嫁他人,并生有另一孩子。無論從感情上還是能力上,女方也不一定能更好的照顧小孩晏小某,況且我母親游某身體還健康,有能力幫助我照顧孫子,小孩晏小某也表示愿意同我方共同生活,故小孩晏小某理應變更為由我方撫養成年。被告李某辯稱:我承認這四年來,自己沒有對小孩進行很好的照顧,但比起原告晏某一走了之的行為,自己明顯更應具有撫養能力。
【法院審理】
庭審法官在了解情況后,考慮到本案當事人及親屬的情感因素及生活狀況,決定采取調解方式解決此糾紛,經過庭審法官的耐心調解,原、被告達成如下協議:一、婚生小孩晏小某轉由原告晏某撫養,但原告晏某不得阻止被告李某探望小孩;二、被告李某每年至少享有兩次寒暑假同小孩共同生活的權利;三、原、被告各自承擔與小孩共同生活期間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