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不得推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26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日前調解了一起離婚案件。原告小許(女)和被告小季(男)結婚不到兩年,孩子小浩還未滿周歲。兩人對于財產分割沒有意見,但都不愿意撫養未成年子女。
女方稱娘家還有一個快70歲的老父親,自己收入不高,無力撫養孩子;南方說自己母親也吃不消帶孫子,而且這么小的孩子最好還是由母親撫養比較好。
海曙法院在調節此案過程中,引入“社會觀護員”制度,邀請寧波大學老師和社會人士對原告未成年孩子的當下生長環境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生活狀況、鄰里關系等情況進行了一番調查,并將調查結果作為法官調解時的重要參考。
海曙法院副院長張丹丹介紹,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要求作出影響未成年人利益的決策時,必須考慮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我國多年前就加入了這一公約。
法院認為,鑒于保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實質正義,必須依賴更多信息來幫助法官作出判斷,而光靠法院方面的努力還不夠。因此,在審理離婚、監護、收養、撫養等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中,有必要引入“社會觀護員”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據了解,在上述案件中,“社會觀護員”除了走訪原被告,他們的父母、同事、領導以及鄰居等人,還特意到舟山孩子奶奶家,了解其撫養條件,并與鄰居、村長進行了交談,之后建議小孩由被告的母親在老家幫助撫養至上小學前,到了入學階段,最好能到寧波被撫養長大。
最終,法院調解此案時采納了“社會觀護員”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