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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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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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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殺死兒媳后入獄 兩親家爭奪第三代監護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26
【案情簡介】
樂樂出生于2012年1月,一年后的一個夜晚,樂樂的父母因生活瑣事發生沖突,爭吵中,情緒失控的樂樂的父親趙某舉起折疊椅猛擊妻子胡某的頭部并掐其脖子,導致胡某窒息死亡。案發后,法院判處趙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尚未懂事的樂樂由此成了“孤兒”。
慘案發生后,樂樂暫時隨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舅舅、舅媽充當樂樂父母的角色。
轉眼一年過去。由于舅舅、舅媽像父母一樣對她疼愛有加,樂樂也很自然地將他們當成了“爸爸媽媽”。在此期間,樂樂的祖父母也曾看望樂樂,但每次抱起樂樂,孩子總是要哭。眼看孫女一天天長大,“家里唯一的血脈將來要是不認自己該怎么辦?”和獄中的兒子商量后,老趙夫婦決定爭取樂樂的監護權。而考慮到樂樂能在更好的環境下成長,老胡夫婦也不愿外孫女離開自己家。
2014年7月,居委會根據兩家的共同申請,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指定兩家共同監護樂樂。然而,在共同監護期間,趙家一直不愿配合胡家將屬于兒媳婚前財產的一處房屋過戶到樂樂名下,加之胡家認為自己能給樂樂更加優越的生活條件,兩家的共同監護有名無實。一個月后,胡家向奉賢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居委會共同監護指定,確定其為樂樂的監護人。
【法院判決】
承辦法官唐軍芳第一時間聯系了雙方所在地的居委會,了解到當初居委會作出雙方共同監護的原因。隨后,唐軍芳走訪了樂樂的舅舅、舅媽和老趙夫婦。從走訪的情況來看,樂樂的舅舅、舅媽本科畢業后均在上海外企工作,月收入13000余元,樂樂與舅舅、舅媽之子相處融洽,與外祖父母也其樂融融。樂樂的母親死后遺留的房產尚有每月租金2700元的收入,如此一來,胡家的經濟條件尚屬殷實。
老趙家的生活狀況相對較差,老趙夫婦家住崇明,從居委會提供的資料和鄰里介紹來看,老趙平時除了從事一些閑散木工活外,家里以務農為主,年收入不足8000元,而且案發后,當地村民對趙家的慘案一直議論紛紛。
在經過多方走訪和深入調查后,該案如期開庭。
庭上,申請人外祖父母和被申請人祖父母都列舉了各自撫養孩子的優勢。
在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后,法院作出當庭宣判。法院認為:由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住地相距較遠,共同監護沒有可操作性。被監護人樂樂目前未滿三歲,正是需要父愛母愛的關鍵時期。刑案發生后,樂樂隨申請人及舅舅、舅媽共同生活一年半有余,雖然申請人年近八旬,但身體健康,有能力照顧樂樂的日常生活并負擔其生活學習費用,加之樂樂的舅舅、舅媽對其視如己出,客觀上形成了監護與被監護的關系,且沒有出現虐待、遺棄的現象。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居委會共同監護的指定,指定申請人老胡夫婦為樂樂的監護人。
聽到判決,樂樂的祖母流下了眼淚,祖父則平靜地表示:“只要孩子好好念書,快樂成長,我們也就放心了。”
【法官說法】
監護權的變更不改變親情關系
本案承辦法官唐軍芳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如果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而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對于同一順序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中擇優確定。
至于法律上規定的“監護權的變更”,就本案而言,僅僅是照顧樂樂的管理職責的轉移,并非改變祖父母與樂樂的親情關系,也不意味著祖父母對樂樂無權過問,他們仍可并應當對樂樂的成長給予照料和關愛。
唐軍芳指出,像樂樂這樣的情況,雙方家庭應該摒棄前嫌,在樂樂成長中的重大事項上積極溝通、共同協商、相互支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共同營造一個和諧溫馨的環境,避免對樂樂的身心成長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