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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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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判決后父親將兩歲女兒遺棄法庭 被罰2000元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6 點擊數:113
法院對一起因離婚糾紛引發的當事人在法庭遺棄2歲女兒的行為進行了處理,以擾亂法庭工作秩序妨害民事訴訟,對遺棄孩子的左某罰款2000元,并對左某及其母親予以訓誡教育。
3月20日上午,蒲江法院壽安法庭判決梁某與左某離婚,女兒(2歲9個月)隨父親左某生活,梁某定期支付撫養費。宣判后,左某因對判決不滿意,電話通知其母親將女兒帶到法庭,強行將其放在法庭訴訟服務點的工作臺上。不顧法庭工作人員的交涉和孩子的哭鬧,左某及母親丟下孩子就跑,孩子哭著追出去,左某母親見狀抱起孩子又放回訴訟服務點內,并關上房門阻止孩子繼續跟隨。
未等法庭工作人員追出去,左某及其母親已經乘車離開,將孩子遺棄在法庭。后法庭多次電話通知左某到法庭接走孩子,并前往左某家送孩子,左某及家人均躲藏不見,置之不理,其間左某還電話威脅承辦法官。
在此情況下,法庭一方面安排有經驗的女同事照顧孩子,另一方面通過電話聯系孩子母親梁某,最初梁某有顧慮,擔心左某到其娘家鬧事而不敢接走孩子,經法庭反復做溝通后,梁某于22日到法院接走孩子。
據蒲江法院審委會委員李強介紹,左某將孩子遺棄在法庭的行為,擾亂了法庭秩序,妨礙民事訴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10及第115條之規定,法院決定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予以訓誡的強制措施。左某接受處罰,當場交納了罰款,并接走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