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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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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遺囑繼承糾紛 多份遺囑生沖突公證遺囑效力高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0 點擊數:55
遺囑繼承糾紛中不乏繼承人出示多份遺囑爭遺產的,那么多份遺囑發生沖突該怎么辦?以下案例分析得出多份遺囑發生沖突,公證遺囑效力高。
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被繼承人遺產首選遺囑繼承。但是為了爭奪遺產,不少案件都會發生多份遺囑沖突的情況。
趙慶明,男,1936出生,在其生病期間,為安排財產繼承人,趙慶明于2011年3月21日向公證處提出了辦理遺囑公證的申請。公證處受理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于當日指派公證人員前往當事人所住醫院,為其辦理了遺囑公證。
在上述遺囑中,趙慶明指定其長子趙立為其遺產的繼承人。2011年6月,趙慶明去世。同月,趙慶明的子女因為趙慶明的遺產繼承,發生了糾紛。原來,趙慶明生前立有多份遺囑,且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并非同一人。2011年7月,趙慶明的子女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繼承人趙慶明在去世前一日,留有最后的遺囑,并指定了其女兒繼承其遺產,但由于該遺囑并未辦理公證,因此,判決趙慶明于2011年3月21日所立的公證遺囑生效。
法條鏈接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因此,雖然趙慶明在最后一份遺囑中并未指定其長子趙立為遺產繼承人,但由于該份遺囑未辦理公證,因此,法院判決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生效,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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