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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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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握有遺囑是否就一定能拿到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4 點擊數:49
握有遺囑不等于必然拿到遺產,從實體上來講,以下情況的出現,可能導致即使握有遺囑也拿不到全部或者部分遺產。
第一,由于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導致其整體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如果遺囑存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形,則可能導致遺囑整體無效。
2、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如果法律規定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來見證遺囑,則可能導致遺囑整體無效。
3、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根據《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則不應當完全按照遺囑來分配遺產,即遺囑部分無效。
4、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根據《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第二,遺囑人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并處分了相關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另根據《意見》第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也即,公民有權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的效力,對于遺贈扶養協議中已經處分的財產,相關遺囑中的相關內容無效。
第三,遺囑人之后又新立了遺囑,并且新遺囑的內容與之前的遺囑內容相沖突
我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同時,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也就是說,假若遺囑人之后又立新遺囑,且遺囑內容與之前的遺囑內容相沖突,則可能導致之前的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第四,遺囑人之后以行為處分了相關財產
根據《意見》第39條的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第五,遺囑對繼承人設定義務,而遺囑繼承人未履行相應義務
根據《意見》第43條的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第六,被繼承人身后留有債務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意見》第62條的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即若被繼承人身后留有債務,則可能導致遺囑繼承人不能完全按照遺囑而得到全部遺產。
第七,遺囑繼承人曾經表示過放棄繼承
根據《意見》第47、50及51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若遺囑繼承人曾經表示過放棄繼承,則有可能即使手握遺囑,也拿不到遺產。
第八,遺囑繼承人因種種原由喪失了繼承資格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可見,并非只要握有遺囑就能繼承遺產。
第九,遺囑繼承人主張繼承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十,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去世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7條第三款的規定,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說,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則喪失了繼承主體的資格,當然相關的遺囑內容無效。
是否握有遺囑就一定能拿到遺產?不一定!而且上述分析也許并沒有窮盡所有可能的情形,也并非只要排除上述所有可能,就能拿到遺產。
最后,即使從實體上來講,遺囑繼承沒有問題,那么從被繼承人去世到遺囑繼承人得到遺產,也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對于已經實行實名登記制的遺產來說,遺產繼承的程序路徑有兩條,一是繼承權公證,二是繼承訴訟,也就是說只有憑有效的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才能辦理有關遺產的變更登記手續,而這些程序辦理尚需要時間、精力和費用。也就是說,是否握有遺囑,影響的只是遺產繼承人的范圍和份額,而不影響遺產繼承的程序辦理,遺囑繼承人并不能僅憑遺囑而當然直接得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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