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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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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老人再婚引發房產糾紛 法官稱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0 點擊數:31
遺產繼承中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法院審理后認為陶某、周某間的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且周某也盡了贍養義務,但考慮到韋某與陶某共同生活,也實際承擔了照顧陶某的生活起居義務,判決陶某名下房屋一套過戶給周某所有,周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支付8萬元給韋某。
2004年,周某與叔叔陶某生前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可叔叔死后嬸嬸韋某對這份遺贈扶養協議不認可。無奈之下,近日周某將嬸嬸起訴至昆山法院。
陶某的老伴去世得早,2004年時與侄子周某簽訂了 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由侄子周某照顧陶某的生活起居及養老送終,陶某自愿將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遺贈給周某,后周某按照協議盡心盡力地照料叔叔的生活起居。2008年,陶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韋某并于2010年登記結婚,2011年陶某突發腦梗塞去世。
在料理完陶某喪事后,周某拿出協議主張繼承陶某名下房屋,但嬸嬸韋某對此堅決不同意,雙方引發糾紛,雙方協商無果之下周某將嬸嬸告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陶某、周某間的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且周某也盡了贍養義務,但考慮到韋某與陶某共同生活,也實際承擔了照顧陶某的生活起居義務,判決陶某名下房屋一套過戶給周某所有,周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支付8萬元給韋某。
法官說法: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辦理。但韋某與陶某二人實際共同居住生活達兩年,在此期間承擔了照顧陶某生活起居的義務,故從民法公平原則以及權利義務相對等的角度,適當考慮韋某分得陶某的部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