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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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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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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 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2 點擊數:59
2008年9月,王某與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楊某給付原告王某貨款并承擔訴訟費。判決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楊某患病不能自理,本案中止執行。2011年王某申請恢復執行,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楊某已于2010年死亡,其遺產某小區14-1-102號房產由楊某的子女楊某某掌控,該房產已被列入拆遷范圍。王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上述房產,法院于2010年3月向楊某某發出是否繼承遺產的征求意見函,但其未予答復。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執行人楊某死亡后,繼承即開始,其繼承人楊某某依法享有繼承或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本案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楊某某并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形,法院已向其發出是否繼承遺產的征求意見函,繼承人楊某某未予答復,遂裁定查封被執行人楊某位于某小區14-1-102號房產被拆遷后所得的補償或安置。
律師點評:
本案所涉及的問題是被執行人死亡后,繼承人對是否繼承遺產未作出意思表示情況下,被執行人所欠債務如何清償。
依據《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可知,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律規范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采取直接限定繼承制度,即被繼承人死亡后,被繼承人的財產直接轉歸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若繼承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示放棄繼承,即推定繼承人接受繼承,其與被繼承人債權人之間形成一個有限責任的債權債務關系,被繼承人債權人得以向繼承人主張債權。
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已查明被執行人遺產和被執行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并向被執行人的繼承人楊某某發出是否繼承遺產的征求意見函,在其未予答復的情況下,即可推定楊某某已接受繼承,故其應在遺產范圍內對楊某生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