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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繼承法遺產范圍相關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7 點擊數:7
我國現行繼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實施最久卻沒有修改過的民事法律。
現行繼承法律制度對于保護私人財產權、尊重民事主體個人意志以及激勵人們創造財富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繼承法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日益凸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民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理論研究成果,進一步完善我國繼承法的內容和體系。
調整遺產范圍相關規定
“應當有一個最基本的判斷,那就是我國公民的經濟收入和個人擁有的財富已與30年前的情形完全不同。”王利明說,現行繼承法是一部建立在公民沒有多少遺產的基礎之上的,是一部窮人的繼承法。在物質生活極大豐富的今天,隨著財產概念的不斷變化,財產形態的日益多樣化,遺產范圍也應作出相應調整。
王利明指出,現行繼承法采取一般條款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遺產的范圍,存在如下缺點:一方面,該條規定并未與物權法有關私人所有權的客體和范圍保持一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財產形式日益多樣化,為了實現對私人財產的充分保護,繼承法應盡可能擴大遺產的種類和范圍。另一方面,該條規定沒有排除死者的專屬性財產。財產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專屬性財產和非專屬性財產兩類,專屬性財產的性質決定了它不能繼承。
鑒于此,王利明建議,遺產范圍應當表述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但專屬于死者自身的財產除外。”這就是說,遺產的表述應當采取抽象概括的模式,盡可能拓寬遺產的范圍。因為從經濟發展的趨勢來看,財產形態紛繁復雜,個人可以擁有的財產類型也不斷增長,將遺產范圍限制得過于狹窄,將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王利明介紹,國外繼承法在不斷擴大遺產的范圍,例如,法國繼承法在許多方面對未亡人采取了保護措施,允許生前贈予、贈予對方用益權或是贈予對方“虛有權擁有者”身份。這些經驗都值得我們借鑒。
在我國,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新的財產形式不斷出現,如公司股權、特許經營權、采礦權等均具有重要的財產價值,王利明說,這些應當被納入遺產范圍。再如,人格權的商品化利益能否繼承的問題,王利民認為,對死者人格利益有必要區分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對于人格利益,隨著權利人的死亡已經不復存在,法律對其加以延伸保護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而財產利益仍是客觀存在的,應當可以由繼承人繼承,這需要人格權法對其加以完善,繼承法也應對此加以認可。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對人格權中商品化利益的繼承是予以承認和保護的。
修改繼承權的喪失條件
繼承人如果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實施了嚴重違背道德的行為,就有可能喪失其繼承權,這體現了對傳統道德觀念和倫理秩序的保護。
王利明說,我國現行繼承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確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這種模式不僅有利于繼承權喪失的認定,而且可以避免概括規定的模糊和不確定性。但該條規定仍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沒有從法律上嚴格區分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所謂絕對喪失,就是無論被繼承人是否有寬恕的表示,都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如,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情形。相對喪失,是指被繼承人可以通過表示寬恕的方式,使繼承人的繼承權恢復。如繼承人虐待或遺棄被繼承人的,如有悔過表現,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在法律上有必要區分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因為這樣不僅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而且基于繼承人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使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第二,對于繼承權絕對喪失的情形,缺乏更為詳盡的規則。現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是比較簡略的,法院在適用時仍然遇到操作層面的問題。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否包括正當防衛?如果繼承人無責任能力,是否導致其喪失繼承權?是否以繼承人被法院認定為刑事犯罪為前提?應當制定更詳盡的規范,增強可操作性。第三,沒有準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后的代位繼承問題。代位繼承是為了保護繼承人直系血親利益而設置的法律制度,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以后,不應因此影響其晚輩直系血親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