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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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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死亡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6 點擊數:9
案件回放:
2012年1月7日,劉某去世,其遺屬獲得死亡撫恤金約277924元。劉甲、劉乙、劉丙、劉丁和劉戍,均系劉某子女,對死亡撫恤金的分割,除劉戍不同意外,其他人均要求分割。劉戍認為:劉某生前與他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并未盡任何贍養義務,且劉某生前曾立下遺囑,稱其去世后全部財產歸自己所有,并特別注明死亡撫恤金歸自己一人所有,故應由他一人繼承。因分歧較大,劉甲、劉乙、劉丙、劉丁將劉戍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劉某的死亡撫恤金。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某的死亡撫恤金發生在其死亡后,不屬于其遺產,劉某本人生前無權以遺囑的形式處分該筆撫恤金,應該由原告及被告共同分配。被告稱四位原告未盡過贍養義務,應提供充分的證據,且該理由不能阻止死亡撫恤金的平均分割。死亡撫恤金原則上應均等分割,考慮劉某生前與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其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實際,被告可適當多分,分配比例按被告占25%,四原告各占18.75%的比例分割為宜。故判決,四原告劉甲、劉乙、劉丙、劉丁各分得52110.75元,被告劉戊分得69481元。
沈輝律師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死亡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的問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其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因公民死亡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帶有精神撫慰死者家屬的性質。可以看出,死亡撫恤金并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本案中的劉戍不能把該筆死亡撫恤金作為劉某的遺產繼承。
另外,關于死亡撫恤金享有的主體問題,如果依據發放撫恤金的法律法規有明確的給付對象,或者是發放單位對給付有明確的規定,就應該按照規定處理,如果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則應該屬于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共有財產。根據我國目前的政策,享有撫恤金的主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配偶、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故本案中,作為劉某的子女劉甲、劉乙、劉丙、劉丁和劉戍對該筆死亡撫恤金都享有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