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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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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沒給撫養費,探望權竟喪失?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1 點擊數:53
【案情簡介】
張某與前夫王某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雙方協議離婚,兒子隨前夫王某生活。由于張某下崗待業,經濟條件不好,離婚時,前夫王某也沒有主張張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前幾天,張某因為太想念兒子,低聲下氣去跟前夫王某商量,讓兒子來家里陪伴張某幾天,前夫王某卻以張某未負擔兒子的撫養費為由表示反對,并阻止張某前去看望孩子。
張某很苦惱,想去找婦聯尋求幫助,或者以前夫阻止自己行使探望權而起訴前夫王某,但是她卻有些猶豫,自己沒有給孩子撫養費,不曉得自己探望權的主張能不能得到支持。那么,在我國法律中,不負擔子女撫養費,就喪失了對子女的探望權嗎?
【婚姻與法】
作為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特定權利,探望權的中止只有一個法定事由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人民法院。
由此可見,探望權的取得和喪失并不以是否負擔子女撫養費為前提條件,而是要看父或母探望子女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
張某作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兒子的一方,依法有權探望兒子,張某的探望行為并不會產生“不利于兒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未負擔兒子的撫養費是基于張某和前夫王某的協議,王某無權單方中止張某的探望權。即使張某對兒子的探望的確“不利于兒子的身心健康”,王某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作出審查和判決。而不能由王某自己采取阻止張某探望兒子的行為。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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