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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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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六旬夫妻鬧離婚 法官調解好聚好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3
近日,土門法庭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經過承辦法官入情入理、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使一對情緒激動、言辭激烈、互不相讓的老年夫妻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達到案結事了,雙方滿意。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開始共同生活,2011年1月1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開始還能和睦相處,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雙方生活習慣的差異、各自子女等問題導致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原告遂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法官調解】
庭審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原、被告雙方均是年逾六旬的老人,且雙方都同意離婚主要的分歧在于如何分割房子以及在婚姻存續期間給被告購買的社保。據此,承辦法官決定盡量通過調解結案。起初被告方態度很堅決,不同意分割購買社保的錢,認為屬于已經處理、消費了的夫妻共同財產。通過承辦法官多次調解后,雙方終于達成一致協議,原、被告均同意離婚,原告分得后房三間,被告自愿給付原告財產補償款15000元。
“愛情不易,婚姻不易,且愛且珍惜。”但現實中因為各種原因導致離婚的例子舉不甚舉,當婚姻走到盡頭,雙方對簿公堂時,愛恨交錯間夾雜著彼此多年的復雜感情糾葛,這也正是離婚案件難辦難調的癥結所在。面對這類案件,法官不能一判了之,而是應該將調解工作放在第一位。經過調解階段的緩沖,矛盾激化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處理結果也更容易讓雙方當事人接受,有利于矛盾化解,從而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辦案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