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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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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娘要離婚兒子不肯認 臨澧法院成功調解“家務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1 點擊數:35
為拯救父母瀕臨破裂的婚姻,兒子以拒絕贍養、斷絕母子關系相要挾,最終未能湊效。3月30日10時,湖南臨澧法院依法調解了原告甄某與被告項某離婚糾紛一案,準予其離婚。
1982年5月,剛達結婚年齡的石門縣維新鎮含水坪村青年女子甄某經父母包辦,與比其年長7歲的同村男子項某相親,當年9月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子項某某。此后,甄某項某因婚前基礎不牢,雙方性格差異大,婚后常因家務瑣事爭吵、打鬧。兒子讀書期間,甄某丟下項某外出打零工陪兒子就讀,夫妻長期分居生活。兒子畢業就業成家后,甄某仍在外務工,并與他人生子,兒子項某某極為惱火,但仍努力挽救父母的婚姻,并以拒絕贍養、斷絕母子關系相要挾。母親明確表示不要兒子贍養,并與兒子達成拒絕贍養的協議。3月30日,甄某與項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經協商予以了分割。
法官說法: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父母的婚姻子女不得干預,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不因離婚而解除,除因合法收養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依法解除外,父母與親生子女的關系不可協議解除。婚姻法還規定,成年子女對年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這種義務同樣不可協議解除,否則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