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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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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惹糾紛,法院調解皆歡喜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7 點擊數:14
【基本案情】
朱男與朱女于2003年經朋友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并于2005年8月8日登記結婚。2009年,兩人因為家務瑣事發生爭執,于2010年3月起分別居住至今。2011年7月被告朱女曾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撤訴。現朱男作為原告起訴要求與朱女離婚,被告朱女同意離婚,兩人婚后無子女,但兩人就財產問題不能達到一致意見。
【雙方觀點】
原告訴稱:馬連道房屋是朱男與朱女于婚前共同購買,共39萬元,加上稅費和相關費用4萬到5萬元。首付20%,朱男占40%,朱女占60%,但之后還貸期間,朱男占還貸額60%,朱女占40%,所以,馬連道房屋雙方應當平分。另有朝陽區蘋果派房屋一套,是06年購買,尚有48萬元貸款需還,產權登記朱男占60%,朱女占40%,買房后由朱男一人用工資還貸,故蘋果派房屋應歸朱男所有。兩人共同欠羅某債務20萬元,有法院判決書證明。
被告辯稱:馬連道房屋是2003年12月24日朱女在婚前購買,05年還清貸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了一部分貸款。07年6月22日,兩人將房屋抵押貸款35萬元,尚有3萬元未還。此房系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朱女同意補償朱男50%,而抵押貸款,兩人各還50%。蘋果派房產登記產權男方占60%,女方占40%,如此登記是因為男方收入高,方便貸款。女方希望將此房判給女方,扣除貸款,同意補償朱男50%房屋費用。另有賽歐車一輛,登記在朱男名下,朱男應支付朱女4萬元。朱男有股票、基金和保險共計16萬元,朱男應按差價補償朱女50%。朱男存款16萬元,應支付朱女50%。兩人欠朱女母親債務5萬元,雙方各承擔50%。另外,欠羅某的債務應當扣除羅某所欠2年10個月的房屋租金,一共91800元。朱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判決】
因原、被告雙方都同意離婚,法官對原、被告雙方在財產分割上的爭議進行了調解。建議房屋各一套,對方對房屋差價進行補償。最后原、被告雙方在律師的分析下同意了調解。法官制作調解書,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朱男與朱女自愿離婚;二、馬連道房屋朱女所有,該房貸款變由朱女負擔;三、蘋果派房屋歸朱男所有,該房貸款變由朱男負擔;四、朱男名下的雪佛蘭車歸朱女所有,朱男在2012年3月1日前將上述車輛及該車行駛證、購車發票、保險手續及相關稅票交付給朱女;五、朱男在2013年11月10日之前給付朱女房屋折價款三十三萬元整)其中三萬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給付,十萬元于2012年10月10日前給付,余款于2013年11月10日前付清;六、現在誰處的財產歸誰所有。
【案件評析】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本案涉及到的財產問題較多,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被告朱女在答辯中要求分割原告朱男婚姻期間的工資收入是合理的,股票、基金等也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二人由于之前生效的判決,對羅某負有二十萬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另外,羅某租住蘋果派房屋,欠兩人兩年十個月房租,應作為共同債權處理。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故朱女婚前所購馬連道房屋應歸朱女所有,只是需給朱男一定補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男女雙方必須先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并且符合法律的規定。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合意的,需要簽訂調解協議,凡是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都必須由法院制作調解書確定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雙方也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