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不保護非婚同居關系。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為周圍群眾所承認的一種婚姻形式。但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開始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婚姻法》更是確認了這一原則。
由于法律對非婚同居關系不予保護,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對同居現象法律“不管”。同居關系下發生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與夫妻關系下出現的糾紛在處理上不同。
比如某甲女與某乙男同居多年,并共同出錢買了一處房子。某甲女認為“買房時覺得都是一家人了,沒多計較,就以男友名義簽了。”而之后某乙男突然提出和其分手,某甲女已經和他生了一個一歲多的小孩。此案中,某甲女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房子是她和男友共同出錢買的”才可以分得房產。而在婚姻關系下,即使購房合同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只要事先沒有約定,就屬于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也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系,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關系;至于男女雙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于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非婚同居引發的糾紛如何避免
男女在戀愛期間或者同居期間由于人身關系的不穩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沒有負擔。如何避免這樣的糾紛呢?
1、不妨丑話說在前面。一般來說,在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比如親屬關系之間的經濟往來,在沒有確定證據的情況下,依據日常的經驗法則我們認為無償是原則,有償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經濟往來;但是戀人情侶關系算不算特定的人身關系?這恐怕很難歸結到這個范疇里去。所以男女在戀愛期間,難免有互贈禮物的情形,但不可讓感情燒昏了理智。在大額經濟支出的時候,一定要丑話說在前面,甚至寫在紙上,或者干脆等雙方進行結婚登記之后再進行。
2、走進婚姻。對同居者來說,要想避免風險,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進婚姻,走進法律所保護和調整的婚姻狀態。
3、保存和固定證據。如果同居者拒絕走進婚姻,還能夠一直相愛著,那么一方就應該為對方多做些考慮,尤其是當另一方處于弱勢時,一方就應該盡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過硬的證據,比如財產協議,財產公證或者遺囑公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