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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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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涉外婚姻訴訟證據準備說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7 點擊數:8
【基本案情】
原告楊青訴稱:1998年原告與被告在國內登記結婚后,雙方在美國共同生活了4年。期間因被告脾氣倔強、生活開放,原告與被告多次發生爭執,終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請求法院判令離婚,解除原、被告間的夫妻關系,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作出判決。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因而具有較好的夫妻感情基礎。雙方在美國共同生活期間雖多次爭執,但只是觀念不同,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所以不同意離婚。
【審理經過】
訴訟中法院要求原告就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主張,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狀況舉證;被告就其夫妻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主張舉證。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目錄及其證明對象:
(一)原告與被告的結婚證(原件)。證明夫妻關系確實存在的事實。
(二)原告對雙方爭吵的陳述(原件)。證明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經常爭吵,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
(三)原、被告共同財產清單(原件,附中文譯本)。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況和自己分割的財產數量的事實。
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目錄及其證明對象:
(一)被告與原告的結婚證(原件)。證明雙方夫妻關系確系合法存在的事實。
(二)被告對夫妻雙方爭吵的陳述(原件,附中文譯本)。證明爭吵的原因是雙方觀念的不同,并可以調和的事實。
(三)被告對雙方共同生活的陳述(原件,附中文譯本)。證明夫妻感情仍然存在,尚未破裂的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都承認二人均自愿登記結婚,因此,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不久二人到美國共同生活。在此期間,兩人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雙方對此均予以承認。關于原告認為被告與女性交往過于隨意的陳述,被告雖予以認可,但認為二人因此爭吵是由于東西方觀念差異所致。法院認為,原、被告感情基礎較好,爭吵的原因主要是雙方間體諒不夠,未做出適當讓步所致,但雙方感情并未破裂。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