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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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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老婦為當“仙姑”兩度“休夫”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7 點擊數:40
現年61歲的老婦羅某與丈夫結婚40余年,育有兩男兩女。退休后,她聽信傳言,認為“仙姑”算命靈驗必須單身。為當上一名算命靈驗的“仙姑”,2013年,羅曾到法院起訴離婚,但未獲支持;今年,她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昨日,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法院作出判決,不準羅某與丈夫離婚。
【基本情況】
羅某夫婦系同村人,兩人一起長大。1974年,年方20歲的羅某與比自己年長2歲的丈夫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共生育有兩男兩女。羅某原為小學教師,丈夫為企業職工。
2009年,羅某退休后,沉迷于為人占卜算卦,而且聽信傳言,說要當靈驗的“仙姑”必須是單身。為此,2013年8月,羅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羅城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羅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今年2月,她再次訴至羅城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已共同生活40年之久,并生育了4個子女,說明雙方比較了解,已建立了較為穩固的婚姻家庭關系。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而是否準予雙方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原告稱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對自己和家庭不關心照顧,同時有家庭暴力的行為。但此主張不為被告所認可,原告也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故不予認定。雖然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但仍無證據證實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