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登記離婚的條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38
根據《婚姻法》31條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準予離婚登記:1、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合法登記的夫妻。離婚行為具有清冽的妊娠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本人進行,不能由他人代替。雙方在民政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須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雙方如果是同居關系或實施婚姻關系,因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故需要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得,如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后,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例如一方為精神病患者,或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離婚登記機關不能確定當事人離婚意愿的真實性,故無法受理其離婚申請。
3、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并明確表示自己同意 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一方采用欺騙、脅迫等手段達成的離婚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4、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已達成協議。協議的內容應包括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子女的撫養費的負擔及數額、給付方式,非直接撫養方對子女的探視方式,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還無的清償、離婚補償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協議不得違背婚姻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如果對上述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只能通過訴訟手段解除婚姻關系。
上一篇離婚程序你選那種?
下一篇關于離婚訴訟的程序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