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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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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保障夫妻雙方知情權的方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7 點擊數:1
將個人負債或共同負債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把夫妻個人負債和共同負債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行為的相對方,人為加重了夫妻行為相對方的責任,顯然是不符合公平和 正義原則的,因為夫妻個人負債不是日常生活需要的行為,也不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行為,具有偶然性和獨立性,行為相對方無法預見,更加無法避免。而且由于 債的相對性和夫妻負債方與第三人之間的利害關系,要求夫妻中沒有負債的一方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進行證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夫妻 負債方虛構債務的目的就是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又怎么可能去“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呢?該條規定的問題就在于混淆了日常生活需要行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 將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無限予以擴張,這樣一來無異于否認了夫妻之間人格和財產上的獨立,不利于夫妻個人財產權的保護和婚姻關系的穩定。而之所以應當將舉證 責任分配給第三人,有如下理由:
首先,債權人是當事人,既有可能也有必要自己保護自己的債權。因為債的相對性,債權人如果本意是以夫妻 雙方作為債務人的話,完全可以要求夫妻雙方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或共同實施該行為,這樣使權利義務在設立時具有確定性,比如銀行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就規定所 有個人貸款需夫妻共同簽名,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債權人完全可以據此保護自己的債權。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確認欠款,否則就不要借出款項或承受由個人財產承擔 清償責任的相關法律后果。
其次,負債的一方基于離婚利益,一般不可能做對自己不利的舉證,而受害的一方因為不是債的相對人,根本不可能舉證,因此只有債權人有必要也有能力承擔舉證責任。
最后,這樣改動,可以杜絕困擾司法實踐的虛假債務問題的產生。交易安全和夫妻財產權利都可以相對得到較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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