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郭某、李某經人介紹,于2000年2月2日辦理結婚登記。由于兩人性格不合,婚后常爭吵,并且李某存在家庭暴力,經常毆打郭某,現在郭某傷情尚未康復。郭某訴之法院請求判令:一、其與李某離婚;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費3萬元;三、要求適當多分割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上述條文中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該案中,第一、對于離婚請求: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兩人性格不合,且李某有家庭暴力,郭某傷情嚴重現在尚未康復,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成問題,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以支持;第二、對于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原告長期受到被告的毆打身體與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應予支持,至于3萬元請求,應結合案情和具體傷害程度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第三、要求多分割財產的請求: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的郭某,即郭某可適當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知識:
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對造成婚姻關系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給予的法律制裁。在離婚損害賠償有關司法和婚姻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過錯種類: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2.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責任主體:對婚姻關系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4.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5.特別提醒: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6. 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三)最新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