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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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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6-25 點擊數:40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志超,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同濟西路同福西48號204房。
委托代理人謝健生,是上訴人的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翠玉,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漢族,居住南海市丹灶鎮仙崗村廟后街橫巷7號。
上訴人謝志超因離婚一案,不服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160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00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于同年11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有財產有:紅木家私兩套、紅木梳妝臺架1個、電視機1臺、電冰箱1個、DVD機1臺、熱水器1個、女裝摩托車1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陳翠玉與謝志超自愿離婚。
二、夫妻財產分割:紅木梳妝臺架1個、女裝摩托車1輛、電冰箱1個、DVD機1臺歸陳翠玉所有;其余財產歸謝志超所有。
三、本案一、二審受理費各50元,合共100元,由上訴人謝志超負擔50元,被上訴人陳翠玉負擔50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