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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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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離婚后,原夫妻共同財產仍可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2 點擊數:59
【案情再現】
2013年10月15日,男子趙某與女子沈某經法院判決離婚,但當時由于夫妻間相關存款的領取情況未能核準,故法院并沒有進行處理。后來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兩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存款予以分割,要求沈某支付給自己共同存款分割款76677元,然而沈某卻聲稱,該筆共同存款已全部用于生活開銷、租房租金、人情往來、看病、看望女兒等主要開支。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沈某名下有整存整取存單兩份,存款金額各為50000元,存入日期都是2008年4月10日,且兩份存單均由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領取,加上利息兩份存單領取金額共計116237.1元;此外,沈某名下的個人活期一本通存折內有存款余額53352.78元,2012年7月18日被沈某全部領取。
【法院審理】
經過審理,法院發(fā)現沈某雖辯稱以上存款已全部用完,但是卻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沈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趙某共同存款分割款76677元。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趙某主張并由沈某實際領取的被告名下存款合計169589.88元,系雙方原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存款。雖然雙方已通過法院判決離婚,但上述共同存款尚未分割,趙某要求重新分割上述款項,符合《婚姻法》的規(guī)定。沈某領取款項后,未作為共同財產與趙某共同使用及分割,引發(fā)了雙方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沈某辯稱該款項已全部用完,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的去向。因此,結合沈某領款后的正常生活開支及被告的過錯行為,故作出以上判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