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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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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離婚時一方隱瞞共同財產,一年內起訴可以依法重新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82
【案件回放】
李某與劉某2003年8月辦理了結婚登記,2008年7月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描述為:“雙方共同擁有住房兩套,無其他任何債權債務,無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2009年5月李某在與朋友聚會時偶爾聽到朋友談劉某的生意越做越大,有很多固定資產。
李某隨即委托律師在州市房管所、車管所查詢劉某名下的財產,經過律師的調查取證,發現劉某名下擁有:2007年3月辦理房產證的房屋一套,2008年9月購買的商鋪一間以及2008年10月購買的標致307一輛,商鋪以及購車款來源于劉某2003年6月花10萬元購買的股票,2008年12月將該股票以60萬元賣出。李某隨即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財產。
【本案焦點】
1、離婚時劉某是否故意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購買的股票,離婚后變現購買的商鋪以及車輛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說法】
本案中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當重新進行分割。
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劉某明顯隱瞞了2007年3月購買的房屋,該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難點在于: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增值,其增值的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本案中劉某的行為屬于隱瞞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當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