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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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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夫妻為爭遺產再上公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21
第一次進法院是為離婚,而第二次進法院卻是為了爭女兒的遺產,一對曾經的枕邊人又一次成了法庭上的“敵人”。
傅某與俞某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個女兒小傅。2001年,兩人因自身原因,經桐鄉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在當時的調解協議中約定,女兒小傅由妻子俞某撫養,傅某則自愿將房產贈于女兒所有。至此,兩人除了還有這個共同的女兒,從此就分道揚鑣了。
令傅某和俞某沒想到的是,年僅20歲的女兒小傅在2011年發生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去世了。白發人送黑發人,兩人都異常悲痛。但不久,傅某贈于女兒的那套房產成了兩人再度關注的“焦點”。
傅某提出要“拿回”這套房子,卻一直遭到俞某的阻攔。兩人也多次為了這件事爭吵,一時僵持不下。面對前妻的多次阻攔,傅某無奈之下一紙訴狀把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拿回屬于自己的遺產份額。
法庭上,俞某認為房子是傅某當初自愿贈于的。而且這10年來,小傅都是由她在撫養。女兒去世后留下的這套房子就應該是她的。“女兒都沒有了,只有這套房子里還留下了我們的共同回憶。”俞某在法庭上又哭又鬧,堅決不肯把房子分給傅某。
而傅某覺得這套房子是自己的,后來與妻子離婚后,為了照顧女兒才把房子贈于女兒,供女兒和前妻居住。現在女兒去世后,自己應該按照份額繼承女兒的遺產。
昨天,經桐鄉法院調解后,傅某同意讓步。該套房產經評估后價格為68萬元,調解協議約定,俞某一次性支付傅某20萬元,房子歸俞某所有。
生活中最常發生的是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而在這里卻是倒過來了。按照《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去世后,父母是法定繼承人。傅某作為父親,自然享有對其遺產50%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