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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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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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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連生三女兒 丈夫因未生兒子起訴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62
【摘要】
因妻子連生三個女兒,未曾生育男孩,受“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傳統觀念影響至深的丈夫總感覺在鄉親面前抬不起頭,顏面盡失,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田某要求與被告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情再現】
田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7年5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甜蜜過得有滋有味。隨著大女兒和二女兒的相繼出生,田某變得郁郁寡言。按說這個小家庭本應充滿歡樂,誰知田某深受“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傳統觀念的影響,因為結婚幾年來妻子未生育兒子,田某總感覺在鄰里鄉親面前抬不起頭,顏面盡失。2013年5月10日,田某與劉某的三女兒出生后,田某與劉某雙方的矛盾越來越多,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在雙方矛盾越來越深之后,田某最終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
傷心的劉某辯稱,其與丈夫田某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丈夫田某不顧他們雙方多年的夫妻感情起訴要求離婚無法律依據,且三個女兒年齡尚小,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劉某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