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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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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判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233
【基本情況】
原告馬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夠,婚后二人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被告對原告的生活不聞不問,對家庭不負責任,原告為此于2013年1月份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原、被告自收到判決書后,未再在一起生活,也從未見面,一直分居至今?,F原、被告感情確已破裂,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此原告依法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庭審過程】
原告馬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
1、結婚證,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婚姻關系。
2、民事判決書,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破裂,長期分居。
3、房產證,證明:18棟4門10號房子是婚前原告所購買,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郝某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1、我同意離婚;2、要求原告支付五年來供養其兒子的費用共計十萬余元;3、要求原告支付還房欠款八萬元且婚前所買家電家具四萬元共計十二萬元;4、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損失費一萬元,因為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其過錯行為對我造成的精神傷害。
被告郝某未提交任何證據。
原告提交的證據,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第一次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準許原告馬某與被告郝某離婚。理由如下:因為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結婚時原告有一男孩,現今15歲,被告有一男孩,現已成年。原、被告未有婚生子女?;楹蠖顺R颥嵤掳l生爭吵,2013年1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訴訟,人民法院2013年5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許原、被告離婚,原、被告均未上訴。2014年1月21日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第二次判決】
所以法院認為:原、被告長期分居,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予以準許。被告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其未到庭也未在舉證期間提供相應證據證實且原告不予認可,原、被告間夫妻共同財產無法查實,本案不作處理。被告稱原告對夫妻感情不忠有過錯行為,要求對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但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原告亦不予認可,對被告的此項請求不予采信。原、被告各帶子女非婚后子女,應由其生父母撫養,本案亦不再處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馬某與被告郝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