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現象,而暴力本身更趨向生物性,因為它畢竟是一種野蠻的行為。自人類組成家庭以來,就伴隨家庭暴力的發生。
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妻子右眼傷盲,獲刑3年
家住成都成華區的吳女士在微博上曝丈夫李某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引起社會關注。司法機關介入此案,成華檢察院指控丈夫構成故意傷害罪。昨日,成華區法院宣判,判決丈夫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檢察機關指控,去年7月26日,李某與吳女士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后將吳女士打傷,經鑒定,吳女士為重傷。今年2月28日,李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
庭審中,李某對吳女士眼睛受傷致盲的傷情鑒定結果有異議。李某指出,吳女士在3家醫院分別進行傷情鑒定,鑒定結果均顯示她左眼致盲。因3次檢查方法均通過視力表進行,不能排除吳女士故意借口看不清從而提高傷殘等級的可能性,而吳女士是否眼盲直接影響到李某的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3家醫院的鑒定都是在合法的程序下進行的,并未同意被告的要求。對此吳女士表示,司法鑒定中心所需要的材料都是派出所提供的,均合法有效。
律師支招:婦女遭遇家庭暴力的求救方法
遇到家庭暴力時應該有以下幾種求救方法: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3.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奸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于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4.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