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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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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家庭暴力的司法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11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韓某與祝某同在浙江杭州市打工相識,戀愛后于2009年5月,雙方登記結婚。2010年8月生育一女孩。韓某與祝某婚姻基礎較差,加上韓某好酒好賭,兩人性格不合,經常因生活瑣事吵架。2014年3月,原告祝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韓某經常對自己拳打腳踢,經他人多次勸解和好,但被告仍然惡習不改,致使原告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實在與被告無法共同生活,遂請求法院認定被告韓某的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判令與被告離婚,并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
原告向法庭提供村委會證明和派出所的報警證明各一份,并提供了兩份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證明被告有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
【律師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對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現為積極的身體打擊和消極的精神虐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治療,不準受害人回家等。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特定的家庭成員之間,它有著長期性、持續性和隱蔽性的特點,由于暴力多發生在家庭這個特殊的環境中,取證上存在著一定的困難,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定要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請求,保留好自己受傷后的原始記錄和確切的傷情,實踐中,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因為證據意識不強,在尋求救濟時不能得到相應保護。
本案中,原告陳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雖然提供了證人證言,但證人均沒有能夠出庭接受質詢,缺少證明力,原告申請調取公安機關的證明,但公安機關僅有報警情況并沒有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記錄,也沒有相應處理意見,原告所提供的村委會的證明,也不能夠證明因為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原被告兩人產生糾紛的原因是由日常瑣事而引起。因此,本案韓某的行為不屬于家庭暴力,對祝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