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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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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現役軍人離婚的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1 點擊數:16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并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實行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由于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它既體現在“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也體現在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軍人配偶也享受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
一、適用這一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1、本條限制的是非軍人一方的實體離婚權利。本條并非限制現役軍人的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現役軍人的配偶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如果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且無重大過錯時,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判決不準離婚。
2、本條的適用范圍。本條只適用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提出的情形。至于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則不受本條的限制。
3、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不同意的處理
如果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人民法院應配合現役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正確對待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工作,經其同意后,始得準予離婚。
4、注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的規定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針對“須得軍人同意”而說。“須得軍人同意”不是絕對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哪些屬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將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二、該條規定與離婚法定理由的關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的法律意義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法定離婚理由屬于普通條款的范疇,這一原則界限,廣泛適用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準確地區分和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從而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通過判決的形式決定是否準予離婚。而本條是只適用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案件的特別條款。是從維護軍隊穩定的大局出發,作出的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的規定,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在處理非軍人要求與軍人離婚的訴訟案件中,應首先適用本條的規定。
三、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給予堅決打擊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只是保護軍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類糾紛是由于第三者破壞軍婚造成并且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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